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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时间为人事上岗证书的学员解读《劳动合同条例》 2008-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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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条例草案公示征求社会意见的第三天,刘新苗老师在第一时间内为参加人事上岗证书的学员们进行了解析。

一、本次劳动合同草案主要解决了防止“华为门”时间类似案件的发生。草案中劳动合同解除或者期满,用人单位未依法支付经济补偿,或者未办理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手续并办理工作交接手续,仍继续留用该劳动者的,视为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关于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情形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就是说以后不管怎样买断工龄都没有用;

二、最大新意是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中止或者部分中止履行劳动合同。劳动者应征入伍、劳动者被依法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劳动者失踪但是尚未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用人单位可以中止或者部分中止履行劳动合同。中止或者部分中止履行劳动合同期间,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暂停履行劳动合同的有关权利、义务。中止履行劳动合同期间,不计算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但是,因劳动者应征入伍中止履行劳动合同的除外。中止履行劳动合同的情形消失,除劳动合同已经无法履行外,劳动合同应当恢复履行。劳动合同中止的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这样解决了用人单位很多实际操作中的问题‘

三、增加了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第四条 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基金会等组织,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用人单位。

四、明确了专项技术培训的概念: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一次性或者12个月内累计为1名劳动者支出超过本单位上年度平均工资30%的费用进行培训的,视为提供了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专项培训费用。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培训费用包括有支付凭证的培训费用、培训期间的差旅费以及因培训产生的其他直接费用。

五、对劳务派遣单位以及劳务派遣单位对派遣员工的没有试用期限做出了规定:第三十八条 用工单位一般在非主营业务工作岗位、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的工作岗位,或者因原在岗劳动者脱产学习、休假临时不能上班需要他人顶替的工作岗位使用劳务派遣用工。劳务派遣单位不得与被派遣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照以上关于劳务派遣的适用范围来看,全国的劳务派遣单位基本都要关门大吉。这点法制办笔者认为还是需要认真考虑;关于14种解除劳动合同的条款和5种终止劳动合同的条款完全跟劳动合同法相同;

笔者认为,劳动合同条例其中还是需要慎重考虑劳务派遣单位的操作性问题。不管劳务派遣存在什么样的问题,但是存在毕竟就是合理的。我们不能采用堵的办法,应该采用疏通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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